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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中国劳动法全文142句

2023-08-05 12:48:22 来源:海螺个性网 点击:

劳动法全文

1、中国最新劳动法全文

(1)、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第五十四条(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8)、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保情形)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9)、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0)、第八十三条(起诉和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2)、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4)、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5)、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17)、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8)、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9)、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中国劳动法全文

(1)、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6)、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7)、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8)、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10)、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1)、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1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3)、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6)、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7)、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18)、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9)、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法全文

(1)、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9)、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10)、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1)、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12)、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13)、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15)、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7)、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8)、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9)、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0)、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劳动法全文最新2023

(1)、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5)、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7)、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9)、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0)、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2)、第四十二条(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5)、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6)、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8)、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9)、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第二十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5、劳动法全文2023完整版

(1)、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2)、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4)、第七十八条(解决争议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6)、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8)、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第九十六条(人身侵权处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1)、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13)、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14)、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7)、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8)、第八十六条(公务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19)、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5)、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6)、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0)、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11)、第七十一条(协商发展)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12)、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13)、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4)、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15)、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6)、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17)、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8)、第三十条(工会职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9)、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0)、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2)、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6)、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7)、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8)、第七十九条(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0)、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2)、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13)、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4)、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5)、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6)、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17)、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18)、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20)、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