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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劳动法全文电子版127句

2023-11-22 09:45:22 来源:海螺个性网 点击:

劳动法全文

1、2003年劳动法全文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7)、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8)、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1)、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2)、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4)、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15)、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7)、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18)、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9)、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20)、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动法全文电子版

(1)、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4)、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5)、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6)、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7)、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0)、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11)、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2)、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4)、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5)、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16)、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保规定的处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0)、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劳动法全文最新2023

(1)、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2)、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第一百零五条(处罚竞合处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5)、第五十九条(劳动强度限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6)、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7)、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8)、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9)、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10)、第十七条(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2)、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13)、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4)、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6)、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18)、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19)、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0)、第十条(国家扶持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4、劳动法全文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2)、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5)、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6)、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8)、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0)、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2)、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14)、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5)、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6)、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7)、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18)、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9)、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0)、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5、中国最新劳动法全文

(1)、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6)、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7)、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第八十三条(起诉和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保基金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11)、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2)、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3)、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4)、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5)、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6)、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17)、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18)、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9)、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生效)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0)、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6)、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7)、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8)、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9)、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10)、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2)、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3)、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4)、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7)、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8)、第九十七条(无效合同损害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0)、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2)、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4)、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5)、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6)、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7)、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